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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小被养父母捡养,没有出生证也没有收养手续。养父母便挪用了同村一同龄孩子的重复户口给其使用。即将成年时,冒用他人户口身份被发现使得户口被注销,养父母一直没法为当事人重新上户口,被拒绝的理由都是必须提供出生证或者收养证。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,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。没有户口就无法在社会正常生活,户籍部门应及时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。根据《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》,1999年4月1日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>的决定》施行前,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,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,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,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;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,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,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,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 当事人从小被捡拾抚养,生父母身份信息不明,无法补办出生证明;且当事人成年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,无法再办理收养登记。因此,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《事实收养公证》,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“打拐”备案后,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名下办理户口;也可申请刊登寻亲公告,提供村委证明、捡养人证明、知情人证明以及当事人成长生活轨迹证明等相关材料,向居住地集体户申请上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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