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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我是陈律师,来自于魔珐律师事务所。

今天,我要讲的是民法典和公司法的法律适用关系问题。

我们先看一下立法法的相关说明。根据立法法第92条,我们确立了法律冲突的两条基本规则。第一,如果是一般法和特别法发生冲突的时候,适用特别法。第二,如果是新法和旧法发生冲突,就适用新法。这部分立法法92条规定得非常清楚。但如果用92条来处理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关系时,我们会遇到一个问题。

这个问题就是,新的一般法,与旧的特别法的适用关系。

从92条这个角度出发,民法典它是一般法,公司法是特别法,所以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,我们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。另外,民法典作为一个新法,公司法作为旧法,那么民法典和公司法发生冲突的时候,它就应当适用民法典。也就是说,我们用92条来解决民法典和公司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时,会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。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来处理?

关于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,立法法第94条做了规定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我们决定不了应该怎么适用,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。在我印象中,目前是没有先例的。因此,我们需要求助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。

《民法典》总则第十一条,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比如,民法典第三章"法人"第一节“一般规定”和第二节“营利法人”,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,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。因此,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,规定一致的,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;规定不一致的,根据民法典第11条,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。

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结束了,有疑问可以在评论区或私信给我留言,我会抽时间给大家回复。我们下次再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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